賣房簽“獨家代理”又“跳單”或需支付違約金
法官提醒:謹慎簽訂“獨家代理”
在二手房交易中,有的售房人因工作繁忙,為盡快售出房屋,會與中介簽訂“獨家代理協議”。不過,“獨家代理協議”雖省心省力,卻也伴隨著一定風險。
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,賣房人簽下《獨家代理合同》,委托中介公司獨家出售房屋,事后卻又違背合約“跳單”出售,被中介一紙訴狀告上法庭。
賣房“跳單”被索賠8萬元
小李此前居住在廣州市從化區的一套商品房中,該房權屬人系小李的父親老李。后小李為資金周轉決定出售該房,其于2022年4月聯系了某中介公司,并與其簽訂《獨家代理合同》,約定獨家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,委托期限六個月,即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,委托售價100萬元,中介服務費1萬元。
雙方還約定,若小李在委托期限內跳開該中介私自與他人交易,則需向中介公司支付約定售價3%的違約金、中介費及滯納金。如小李拒絕支付上述費用導致訴訟的,則其應雙倍支付違約金、中介費、滯納金等。
另外,該合同還備注,小李保證已經獲得其父親老李的全權授權,并保證老李會嚴格遵守并配合合同履行。簽訂合同當日,小李出具《業主(或代理人)放盤委托書》。
《獨家代理合同》簽訂后,中介公司按合同約定取得了案涉房屋的《不動產權證書》復印件等房產資料以及老李身份證和銀行卡復印件等,并依約放盤出售該房屋。其后不久,小李突然表示不再出售案涉房屋,并向中介收回房屋鑰匙。
后中介公司得知,小李此前已與其他中介公司進行接洽,并在7月底將上述房產轉移登記至案外人名下。中介公司認為,小李的前述行為均發生在雙方約定的獨家委托期限內,小李跳開該公司私自與他人交易,違反了雙方簽訂的《獨家代理合同》,依約應向其支付違約金及中介費。小李拒絕付款,后雙方協商無果,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小李按照《獨家代理合同》的約定,支付雙倍違約金及中介費共計8萬元。
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:小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介公司支付3萬元。小李不服,提起上訴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中介公司不得借機額外不當牟利
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娜認為,本案中,中介公司已根據《獨家代理合同》的約定取得案涉房屋的《不動產權證書》復印件等房產資料、老李身份證和銀行卡復印件等個人資料,該履約行為可視為案涉房屋產權人老李對《獨家代理合同》的追認。
現小李在獨家代理合同履行期間將案涉房屋出售給他人,該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,小李應承擔違約責任。雖然小李違約,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8萬元明顯過高,有違公平原則。考慮到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務內容和質量,結合其實際損失及合同履行可獲得的利益,法院酌情判決小李向中介公司支付3萬元。
法官提醒,“獨家代理”風險大,賣房人在訂立合同前應充分考慮,全面評估簽訂合同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。簽訂獨家代理合同后,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依約履行合同義務,如任性毀約,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而作為中介公司,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,理應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,全面審查委托信息,忠實履行合同義務,為委托人提供合法合規的中介服務,不得借獨家代理牟取額外不當利益。
南方日報記者 吳曉嫻
通訊員 李娜 陳婷婷 鄭育婷
(來源:南方日報) 【編輯:劉星辰】
